绿色金融迎来重磅文件。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是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的具体落实,也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保障政策之一,为我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顶层指引。”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金融机构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同时推进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于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强调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同时推进。 “要同时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因为两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鲁政委表示,一方面,企业特别是融资主体的碳排放等环境信息披露,是金融机构计算和披露信贷及投资等金融资产产生的碳排放量的前提,因此,企业的碳排放等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碳排放等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另一方面,加强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可以实现通过金融手段间接推动企业碳排放的核算与披露,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 围绕环境信息披露,此前多个部门公开发布过相关规定。例如,针对企业,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确定了我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此外,生态环境部还发布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明确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针对金融机构,2021年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形式、频次、应披露的定性及定量信息等方面提出要求,并根据各金融机构实际运营特点,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保险、信托等金融子行业定量信息测算及依据作出规定。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属于推荐性行业标准,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还属于鼓励披露阶段,并非强制披露。”鲁政委说。此外,我国还通过地方试点的方式推动金融机构碳排放信息核算与披露。在金融机构碳核算方法方面,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帮助金融机构核算自身及其投融资业务相关的碳排放量及碳减排量。
逐步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意见》强调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由于气候风险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意见》将气候风险相关指导内容单独成章,明确了强化气候变化相关审慎管理和风险防范要求。 “《意见》提出,逐步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推动金融机构定期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高碳资产规模、占比和风险敞口等信息。此举有望推动金融机构重置资产负债表,引导资源配置到绿色低碳领域。”安永大中华区金融服务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合伙人、ESG管理办公室主任李菁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关于高碳行业资产风险敞口披露具体如何做,鲁政委建议,对于内地银行业来说,第一阶段可以逐步探索披露部分棕色资产的信贷余额与占比,如煤电、钢铁、水泥、化工、铝业等八大高碳行业的风险敞口。只有在清楚了解高碳风险敞口以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才能有效地采取措施管理相关风险,同时需要单独考虑披露转型金融支持的高碳行业低碳转型的风险敞口,激励金融机构采用转型金融工具,促进高碳企业向低碳转型。 总体来看,《意见》立足“健全审慎监管”和“增强金融机构应对风险能力”两个维度,强化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力度,以期提高金融机构及管理部门对气候相关风险的应对能力。 在鲁政委看来,《意见》关于“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压力测试”的要求,预示着气候相关风险压力测试将成为监管机构宏观审慎评估的必要工具之一,定期组织金融机构参与系统性气候相关风险压力测试或将提上日程。 除了监管将加强相关领域的压力测试,《意见》还推动金融机构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风险控制体系及公司治理框架。“金融机构应配套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政策工具和管理流程,妥善应对转型风险。”鲁政委表示,所谓转型风险,即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各类转型措施引致的风险。《意见》在此仅提到转型风险,意味着金融机构应重点围绕转型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对于保险机构,也应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气候灾害风险的物理风险评估。
加强政策协调和制度保障 《意见》明确了相关领域的主要目标:未来5年,国际领先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体系基本构建;到2035年,各类经济金融绿色低碳政策协同高效推进,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更加成熟,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要实现上述目标,离不开政策协调和制度保障。《意见》兼顾长期和短期目标,从立法、机制、货币政策工具等多个方面提出了相应举措。 李菁认为,在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一个重要基础是制定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目前,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都已出台相关支持目录、分类标准,但目前在国内尚未形成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这就对银行间市场不同机构之间、不同绿色金融产品之间的有效衔接造成了影响,增加了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产品的管理难度和成本。”李菁建议,应加速制定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利用转型金融标准,加大对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信贷支持力度。 鲁政委表示,我国的区域试点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提供了宝贵经验,未来还应持续探索。“《意见》明确提出深化绿色金融区域改革,特别提到‘有序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升级扩容’,值得期待。”鲁政委说。 当前,在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方面,我国推动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与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其中,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方面,自2016年开始,在七省(区)十地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这些试验区进行了积极探索,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建立专营机构、激励机制、绿色金融地方标准、环境信息披露等方面都积累了有益的成果和经验。 在气候投融资试点方面,2022年,我国公布了首批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共23个城市及地区入选。据统计,目前,几乎所有试点都公布了气候投融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探索气候投融资发展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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